江苏县乡人大工作十大新举措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281 更新时间:2015/11/10 10:24:50

——省委26号文件亮点解读

 

今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党中央转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在新形势下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日前,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出台了苏发〔2015〕26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加强全省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以中央文件为依据,总结提炼我省县乡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成熟做法,既全面贯彻中央精神,又充分体现江苏人大工作特色,是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全省县乡人大工作、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实施意见》共分10个部分40条,为全省县乡人大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带来十大新举措。

严把人大代表“入口”关——在加强代表选举工作组织领导上有新突破。县乡人大选举是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实践活动,近年来选举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央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对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在明确地方党委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负领导责任、县级人大常委会负组织责任的基础上,总结我省代表选举工作实践经验,提出了规范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考察公示、组织选举、资格审查和全程监督工作程序的有效措施,把中央文件关于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

让工作评议更“给力”——在完善监督方式方法上有新突破。《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健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预算审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面的工作机制;乡镇人大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组织代表视察调研、进行执法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评议是我省基层人大普遍运用的一种监督形式,实践证明对于增强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效果具有积极作用。这次《实施意见》提出要健全工作评议机制,将推动这一县乡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方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提高人大监督的整体工作水平。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更具“底气”——在明确县乡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上有新突破。近年来,基层人大在工作实践中普遍感到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不明确,工作中难以操作,希望上级能明确重大事项的范围。因此,《实施意见》明确了县乡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和范围,对哪些属于重大事项能列的尽量列出来,如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以利于实际操作。  

完善和规范履职报告——在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上有新突破。近年来,我省基层人大在党委领导下,积极探索对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开展评议,实践证明对于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促进依法履职具有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充分认可。《实施意见》把县乡人大这一成熟做法正式写进省委文件,使其上升成为制度安排。

县级人大得到“强身健骨”——在加强县级人大组织建设上有新突破。《实施意见》根据中央文件的有关原则规定和去年出台的省委文件精神,对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结构和机构设置作出规定,适当扩大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并明确专职组成人员比例逐步提高到60%以上。规定县级人大设立法制(内务司法)、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设立教科文卫、环资城建、农业农村、代表联络等工作委员会。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推进县级人大机构名称的规范统一,有利于省市人大对县级人大工作的指导和联系,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加强县级人大履职能力建设。

乡镇人代会“一年两次”将成新常态——在县乡人大会议制度上有新突破。由于乡镇人大不设常委会,召开乡镇人代会是依法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但在实践中,一些乡镇人大1年只开1次会议,会期还是短短的半天,会期短、审议不深入,容易使人大会议流于形式。《实施意见》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对于县乡人大会议次数和会期作出了明确规定,乡镇人代会一般每年举行2次;没有选举事项时,县级人代会不少于2天,乡镇人代会不少于1天;有选举事项时,应当依法增加会期,保证人大代表充分审议各项报告、议案。

乡镇人大主席团“一季一会”——在加强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工作上有新突破。乡镇人大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意见》根据中央文件和地方组织法的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能和会议制度,特别是规定了主席团会议一般一个季度举行一次,由乡镇人大主席主持。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有利于做实乡镇人大工作、提高乡镇人大的权威性。

夯实街道人大“基石”——在加强街道人大工作上有新突破。我省早在2003年就开始推行在街道设立人大工委,目前已在所有街道(300多个)设立人大工委,这在全国属于首创。最近,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对在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实施意见》在我省街道人大工委建设已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设立街道人大工委办公室、配备专职主任或副主任、专(兼)职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通过加强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夯实街道人大工作基础,促进街道人大工作开展。

着力消除人大工作的“盲区”——在加强开发区人大工作上有新突破。全国各地设了很多开发区,由于不是正式的区划,也不是一级政府,开发区人大工作存在机构缺失、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等问题,成为人大工作的一个“盲区”。我省开发区的人大工作起步比较早,各地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实践证明,在具有行政管辖职能的开发区设立人大工作委员会,对于加强人大监督、开展代表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实施意见》对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职能、人员配备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既为加强开发区人大工作和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也为国家完善相关顶层设计进行了有益探索。

乡镇人大“一把手”可进党委班子——在加强基层人大干部队伍建设上有新突破。为加强县乡人大干部队伍建设,中央文件提出了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乡镇人大主席专职配备的明确要求。《实施意见》在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基础上,针对目前乡镇、街道和开发区人大工作基础仍比较薄弱的实际,突出强调要加强乡镇人大和街道、开发区人大工委负责人的配备。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街道和开发区人大工委主任可进入本级党委班子。从我省基层实践看,这样规定有利于党委加强对基层人大的领导,更好地实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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