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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大代表过少不利于司法监督的开展

大丰人大·(2011/11/16 10:34:33)·理论研究

曹    震

 

新一届省市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即将举行,笔者发现,本次换届选举在注重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方面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改进,特别是“两升一降”即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这无疑是这次人大换届选举的一大亮点。但从法治建设工作实际特别是人大代表担负的职责出发,笔者认为法律界的代表比例也要上升。现笔者试就以苏北某县的法律界代表结构情况为例,谈谈提高法律界代表的人数和比例的必要性。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该县的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为323名。上一届即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中,“两院”的“两长”,政法委书记、副书记,人大内司委主任,公安局一名干警计6名代表是法律专业或从事法律工作。仅占代表总数的1、8%。而该县同届的县政协委员名额257名,法律界的委员达13名,占委员总数的5%。比人大代表高出3、2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法律界人大代表在人大代表中比例过低,所占比例相对政协的比例也偏低,据初步了解,其他县级人大代表法律界的人数和比例与该县的情况基本相差无几。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因为法律界人大代表比例过低导致人大监督特别是司法监督的人力资源过于贫乏,影响和制约着司法监督的成效。

依照《代表法》法条的规定,县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的职权主要有:审议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提出询问;提出质询案;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工作视察;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参加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履行上列职权的手段和方法就是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其归宿就是推进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无论是法律监督还是工作监督,都涉及到法律,因此代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直接而根本地决定着监督的成效。因为政府的工作最集中、最主要和最频繁的就是行政执法工作,这是由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而决定的;司法机关同样是从事执法活动。仔细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要履行好这些职权,都离不开法律知识,特别是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的内容都涉及到法律法规,其形式也有极强的法律程序性,因此人大代表要履行好上述法定的职权离不开专门的法律知识。法律界的人大代表自然越多越好。如果法律界人大代表仅仅依靠当选代表的后天培训是不行的,这样只能是掌握片鳞半爪的法律知识,不可能系统全面掌握法律知识的,因此是无法达到目的的。况且我国的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代表,既有的本职工作不允许用过多的时间去补上法律这一课,除非有忠于职守的代表勤于学习特别是自学才能具备专业的法律水准,这种实例在现实中肯定很难找到。我们知道,领导如果是外行,只要出主意想办法调动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的积极性,就可能把工作干好。但人大代表的监督就不行。外行是无法监督内行的,绝对不可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而且人大代表的权威性就主要依赖人大代表的高水准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这样才能对监督事项和对象提出真知灼见。

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严格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之一,尤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任务,这些都需要发挥有具有法律知识和水平的人大代表去通过履职的主体作用去实现。试想,如果人大代表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怎么审议行政、司法机关的议案和报告,就无法进行质询、询问、特别问题调查,就提不出针对司法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高质量的议案以及批评意见和建议。那么司法监督工作怎么能开展好呢?这种情况还反应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司法监督工作中,例如要邀请代表参与司法和行政执法的专项工作审议以及执法检查等工作时,因为“两长”不能“自己监督自己”而无法邀请,政法委领导日常事务工作繁忙而精力不济,其他基本就没有可供邀请的代表,因此经常不能如愿,这就使调查和审议的质量不高,这怎么能推进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律界人大代表比例过低,制约影响着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势必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其害莫大焉!所以笔者呼吁,在换届选举时,要有意识地提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大代表的人数和比例,以此为提高人大司法监督水平、实现依法治国方略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

(作者系大丰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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