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内司工委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进入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大量涌入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已是基层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亟待破解的主要难题。
一、“案多人少”的现状
1、受案总数陡增。2007年以来,市人民法院受案总数直线上升,2007年受案5674件,2009年达9094件,比2007年增长60.27%,人均结案数也呈现逐年大幅递增趋势,2009年全院人均结案156.25件,其中结案200件以上15人。
2、审判人员短缺。市人民法院在编干警142人,其中有审判职称88人,实际工作在审判一线审判人员只有77人。
3、法官年龄断层。市人民法院在审判一线的审判人员35岁以下的只有3人,35-45岁的41人,45岁以上的33人。合理的年龄梯次没有形成,审判人员年龄整体偏大,老、中、青审判人员比例失调严重,出现了明显的“断层”。
二、“案多人少”的消极后果
1、影响了公正办案的效果。由于“案多人少”矛盾加剧,审判人员投入个案的审判工作量必然减少,疲于应付,没有更多精力去甄别是非、调查取证、做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也没有更多的心思花在裁判文书说理上,没有更多时间学习进修,影响案件审判质量。据了解,大丰法院2010年上半年有15名审判人员结案超百件,同时也导致0.34%的发改率,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公正廉洁执法目标的实现。
2、影响了诉讼效率的提高。案件多审理事务繁杂必然延长案件审判周期。再加上在陈积案数量较大的情况下,“挑易放难”以提高结案数量成了审判人员的首选,这导致少部分疑难复杂案件积压时间过长,一定程度上影响诉讼效率的提高。
3、影响了社会大局的稳定。由于大量的案件缠身,使一线审判人员无力去做息诉调解工作,调撤率不高,不少案件只能一判了之,不能力保案结事了。一些案件因判决引发“一代官司三代成仇”的社会矛盾,一些案件由于审判质量不高引发涉诉信访,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因此滋生。另外由于应付太多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无力在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多作探讨和努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大局的稳定。
4、影响了法官的身心健康。“案多人少”矛盾加重了审判人员的工作负荷。由于长期紧张超负荷工作,许多审判人员身心疲惫,严重影响了审判队伍的战斗力,影响队伍稳定。
三、“案多人少”的成因分析
1、国家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期。我国是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转型,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与人、人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的利益纷争与矛盾日益突出,在一些制度尚未有效确立的情况下,社会必然出现许多具有新时代特点的矛盾纠纷,加之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社会贫富不均现象更加剧了矛盾的爆发。
2、群众法制意识的觉醒。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加快,国家“五五”普法的深入开展,群众法制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普遍提高,加之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修订出台,对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加大,人们更加愿意选择采取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使得民事、行政争议大量增加,导致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总数逐年攀升。
3、诉讼成本降低。国务院新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对诉讼费做了大幅调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标准大幅下降,如劳动争议的诉讼费只需10元便能立案。打官司的成本显著下降,有些纠纷本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解决,但因诉讼费下降,诉讼门槛降低,转而纷纷涌进人民法院。
4、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以市法院为例,在非业务庭室工作的审判人员占全院审判人员总额的比例为12.5%,使本已经很有限的审判人员投入到一线办案的人数更少。2009年业务庭的审判人员年均办结案件数在150件以上,其中还包括一些案情复杂的案件,这些原因造成一线审判人员压力大,进而出现审判人员向非职能庭室流转的现象。
5、法官提前离岗导致人才浪费严重。目前地方人民法院要求基层人民法院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54岁左右提前离岗或退居二线,不再参与实际审判工作,而此时的法官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正十分丰富,让他们提前离岗不仅是审判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进一步导致基层人民法院人力不足。
6、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才吸引力小。苏北的基层人民法院,相对于大城市及苏南地区而言,经济待遇差,工作条件苦,生活环境不优裕,许多人不愿到这些法院工作,因此主渠道的公务员招录增编数过低,导致空、缺编多。另外,据不完全统计,由于“案多人少”,近年从法院“跳槽”的有6人,占现有一线审判人员的近9%。这些都是造成人才短缺、人才断层、人才流失的原因。
四、“案多人少”难题的破解途径
1、加强法律知识宣传,引导公民正确使用诉讼权。要切实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让更多的群众相信法律,懂得守法,学会用法,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减少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同时要对诉讼权加以一定的限制,尤其是对缠访、闹访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进行打击。对诉讼风险有所提示,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高效利用。
2、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大力推行案件分流。一是对类型相似,数量和比例大的案件,例如交通事故赔偿、劳动合同纠纷等案件,成立相应的合议庭进行专业化审理,提高审判效率。二是发挥巡回审理的工作功能,在镇、村(居)和街道社区设立固定巡回审理点、特约调解点和诉讼服务点,对一些涉农案件、家庭邻里纠纷到当地开庭调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三是对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审结,不拖延时间。
3、着重调解工作,优化法官执业环境。基层人民法院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努力构建融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于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进一步整合三大调解职能,广泛运用“诉讼、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社会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接受诉讼调解,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尤其是诉前调解,最大限度的化解纠纷,减少矛盾,缓解案件日益增多的审判压力。
4、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减轻办案法官负担。一是充实一线审判力量,最大限度地保障审判、执行办案之需;二是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实现审判业务与审判事务相分离,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三是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压力。
5、积极争取外部支持,落实法官职业保障。一是要利用事业编制、行政附属编制尽可能多地招录司法辅助人员。二要积极与有关方面协调,改变为腾出领导职位而让年龄偏大的审判业务庭领导提前离岗的政策,可改任非领导职务继续从事审判工作,充分保护和使用审判资源。三要多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取得经费上的支持和保障,以确保法院网络、交通、通讯等方面的建设和正常运转,为法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进而为提高审判效率提供坚强有力的物质支持。四要切实解决基层法官职级待遇普遍偏低的问题,逐步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用待遇留住人才。
6、提高法官综合素质,确保审判效率提升。一是加强法官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有效提高法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二是加快青年法官的培养,让他们尽快从事审判业务,缓解法官断层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