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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的监督作用

大丰人大·(2009/9/1 9:21:17)·理论研究

 


草庙镇人大办公室

 

   在农村,要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村民自治,形成制度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要搞好村级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村务公开,这些村民自治的具体要求必须在地方人大的推动和督促下才能真正实现。因此,在现行政治体制框架下,应积极发挥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的监督作用,促使乡村组织行为的合理化,可以减少村民群众的不满,密切干群关系。
   一、加强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的监督作用十分必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基层民主,但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有的村干部习惯于个人决策,关系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不召集村民会议研究;有的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形式不规范,谁参加由村干部说了算,村民意愿不能充分表述;有的村虽制定了制度,但群众反映“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说在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还没有形成对村务公开的有力监督机制。如何创制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确保村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是一个迫切的问题。因此目前仍需有一个强有力的外部力量来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监督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活动,同时监督乡镇政权在行政过程中不侵犯农民的权益。从法律角度看,能担负起这一职责的机构只有乡镇人大。
   二、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对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有明确的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内容有:保证宪法、法律、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13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三 地方人大在村民自治中进行监督的优势
   1、地方人大代表来源于基层,熟悉情况。地方人大代表的义务之一是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他们的监督。在众多的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与农民朝夕相处,了解农民的疾苦,熟悉农村基层民主运行的现状。
   2、地方人大能有效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村民委员会虽然是村民的自治组织,它不是一个封闭的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广大村民必然要与外界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其中最主要的接触对象就是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维护好村民的自治权,使它不受外部权力的侵害,就需要地方人大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协调各方利益。
   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行使职权时具有相应保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这项规定能有效预防人大代表受到地方黑恶势力、宗族势力等的人身攻击。
   四、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手段和途径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具有保证宪法、法律、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的监督职能。这种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民主制度是法定的,乡镇人大完全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村委会组织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从而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乡镇人大可以通过以下手段来行使监督权。
   (一)加强对乡规民约和与村民自治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备案审查是立法法对有立法权机关的立法行为所作的约束性规定,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而这正是乡镇人大行使监督职权,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重要内容。目前,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还是各级人大工作普遍存在的一个薄弱环节,乡镇人大要真正履行好这一职责,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基层民主,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切实加强乡镇人大机构建设。
   (二)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运作的监督
   1、监督村委会的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鉴于上述情况的存在,需要地方人大将对选举进行的监督程序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引导、全程监督。在每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地方人大可以派专门的工作组驻村,对相关的组织者进行培训,让他们熟悉整个运作程序。向村民们介绍选举的意义、选举的程序等基本的法律常识,提高村民的参选率。在选举现场设立监督台,及时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杜绝贿选、伪造选票等不正当现象的发生,以维护法律所要求的选举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公正性。从而维护好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让老百姓选出自己放心的、满意的干部。
   2、监督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然而现实操作中,有些村却执行得不尽如人意,甚至有报道有些省份个别村委会成立几年,竟然没有账,村民查账无据。
   对于查账、理财,村民们是非专家型的,仅仅由他们来担当监督的角色可能不会达到应有的效果,这就需要地方人大组织有关专职人员,对村委会的账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要把建立村务公开制度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对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形式等都要作详细规定,普遍建立村民理财监督小组,负责平时监督。当然对村民理财监督小组的人员构成,必须有严格的规定,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不能由村干部说了算。
   3、监督村干部的行为。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村干部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是村民的代理人,代理村民处理集体事务,对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然而“村官”中的一些人找不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官”一场,总想为自己捞点好处。于是他们当中出现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牟私利,损害村民权益的现象。有些“村官”本身文化素质不高,能力也不强,没有带领村民致富的本领和谋求发展的本事,就只能盯着村民的微薄利益动心思。举例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能帮村民释疑的主体主要应是地方人大。人大可以通过监督村务公开来监督村干部的财权。
   现实中有些村干部忽视村民利益,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理会村民的集体意愿,我行我素、个人决策。地方人大应针对这一现象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对村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不定期考核,组织村民给村干部的工作表现和绩效打分;对表现较差的帮助教育,制订具体整改方案,并规定整改期限,整改直到村民满意为止;对于村民严重不满的村干部,由人大帮助村民畅通通过合法方式罢免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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