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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思考

大丰人大·(2012/10/9 15:10:26)·理论研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律监督职权,也是《监督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

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使用性的各种文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就是指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否与党的方针、政策一致,是否侵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体现公平正义进行监督,通过备案与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撤销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不仅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是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因此要不断深化和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地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依据《监督法》和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结合大丰实际,我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了《大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施意见》,全面启动了备案审查工作。自2008年以来,常委会共收到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30件。根据这些年工作开展和对其他地方人大了解的情况来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还处在探索起步阶段,有许多方面亟待完善和加强。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在实际工作中,目前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还存在监督缺位的现象,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人大自身还没有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与审议专项工作、执法检查等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往往等政府送来备案、或只备不审,主动审查的意识不强;政府及其部门对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意识不强,甚至有认为备案是形式、审查是过场的现象,往往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征求人大意见,文件出台后向人大抄送了事;公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晓度不高,不知道有依法提出建议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载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可以带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纠正和解决,有时比监督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更有实际效果。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新的日常性工作,人大、政府和社会公众都存在一个逐步认识、适应和熟悉的过程。因此要采取工作会议、座谈交流、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不断提高人大、政府和全社会对这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效地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意识、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全社会的参与意识,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一是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做好备案审查工作,要保障审查公正、有效,关键在于组织领导,政府及其部门要完善组织管理机构,人大要完善备案审查机构,科学设计审查程序,对备案审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难题,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同级党委汇报,在党委、党组的支持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二是摆上重要位置。建议把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常委会监督的重要议事日程,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要定期听取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从而有效提高常委会监督的积极性和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的自觉性、主动性;政府尤其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对政府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统一扎口,进行把关,每月汇总一次,报人大机关备案审查,提高及时性和针对性,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听取法制办汇报,对报送情况、主动送审提出意见。三是强化队伍建设。审查工作具有较强的法律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需要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队伍。因此人大常委会必须创建学习型机关,强化人大干部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努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设一支法律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工作队伍,才能在审查时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把关,发现“问题文件”才敢于说“不”,依法予以撤销或废止,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可由各委室分别选聘一些专业人士组成各条线的专业队伍,为审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切实承担起审查职责。

    三、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备案、审查等环节。要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目前备案审查工作普遍存在着报备不及时、报备材料不规范、备率偏低的现象,对规范性文件侧重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基本停留在表面。备案、审查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建立,备案审查工作缺乏刚性的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实施意见》对文件的报送、审查、督办等程序虽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备案审查工作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需要有一个健全、完备的工作机制作保证。要根据监督法和《条例》的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督办等机制,规范操作程序,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要健全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各项工作明确到人,对不及时报备或者拒不执行审查决定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加大刚性监督力度,切实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完备各个工作环节。明确专人负责备案的登记、督查及催报补报工作,切实避免少报漏报或报备不及时现象;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细致地审查,不能走过场、做形式;对有违法、不适当的情形,要形成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给提出的相关主体,并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审查意见落到实处,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真正发挥备案审查的监督作用。要明确审查程序。人大内部要加强委室间分工合作,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内司委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不适当的交由相关工委进行具体审查。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

  四、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水平。要进行理论研究,指导工作实践。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人大新的监督形式,起步较迟,缺乏成熟的工作经验,需要我们在法律、法规的框架里,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围绕备案审查的范围、方式、标准、重点及如何切实开展好工作等问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将工作引向深入,引向规范。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办公室负责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接受、登记、分送、协调、存档等工作,各委室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相关的文件审查工作,各委室之间做好衔接与配合,做到相互支持,必要时相关委室可以开展联合审查,齐心协力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与协调,及时交流情况、交换意见,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形成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机统一体。要突出重点,增强审查实效。在做好日常审查工作的基础上,选择一些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重点审查。在着重审查文件“合法性”的同时,充分运用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审查文件的“合理性”。要多措并举,提高工作水平对于重要的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借助“两院”和律师行业等专业人才,采取组织论证、开展咨询、委托审查、聘请担任顾问等多种方式多方征询和听取意见,为依法、科学决策提供帮助。通过听证、座谈、报刊、网络等形式构建社会公众参与体系,拓展意见获取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能更加合法、合理并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 文章作者:黄艳  夏…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367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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