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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工作人员代为投票与代填选票的区别

大丰人大·(2012/4/17 10:58:45)·理论研究

大丰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  李 勇

 

当前,大部分县和乡镇的人大换届工作已经结束,有的还正在进行中。在选举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群众对不符合法律和选举程序上的行为的反映。近日,我们接到不少来电、来信、电子邮件和来访反映这方面的问题,其中反映较多的就是针对代为投票和代填选票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这两类行为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但由于大多数的农村选区的选民对选举法律知识不了解,混淆了委托选举和代填选票的性质,认为代为投票与代填选票两者并无区别,所以误会认为选举工作人员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在选民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实际上代为投票和代填选票,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很明显的。代为投票是法律规定的委托投票,是选举人委托他人为其本人进行有关选举投票的行为。代填选票则是其他人按照选举人的意思要求在选票上代为填写的行为。具体有以下三点区别:

一、行为来源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称《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因此, 代为投票就是基于权利人(即选举权人)的委托,受委托人行使选举权的行为。参加投票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最直接形式,选民一般应在选举日携带证件亲自去参加投票活动。如果确因客观情况,在选举日当天,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委托投票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选民在选举日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选举,而不能因为其他原因。第二,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实践中以短信,电子邮件和电话记录也可视为有效。第三,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一般应以同一选区的选民接受委托为原则。

《选举法》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因此,代填(写)选票是基于权利人(即选举权人)的现场直接指挥 ,这不是委托行为,而是代填人在执行选举权人的命令。选举权人指挥代填选票的人投赞成票,代填选票的人只能投赞成票,指挥你投反对票,只能投反对票,指挥你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只能另选其他任何选民,表示弃权,只能投弃权。代填选票代填选票的人没有选择的余地,是一种代为书写的行为。

二、行为后果不同代为投票是替权利人选举被选举人,即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但是选举谁和是否弃权的决定权在受委托人。因文盲或残疾等原因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写,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也就是选举谁、是否弃权由委托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人员代填选票。任何个人不得强行替选民代填选票。如果选民认为选举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是值得信赖的,他当然有权利请指定的工作人员为他填写选票,但如果有的选民不信任选举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那么选举工作的组织者就应该允许这部分选民,自主委托他所信任的人为自己填写选票。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 代填选票的后果是权利人自己负责。

三、行为范围不同选举法第四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接受委托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超过3人则无效。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代填选票则不受选民人数的限制,只要是投票现场的选民,除了候选人都可以完成代填选票的行为。代填选票也不受接受代填的人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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