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708 更新时间:2014/11/21 15:47:34

—2014年11月19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    曹  震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安排和主任会议的布置,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由部分组成人员和代表参加的调研组,以监督法为依据,对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以来监所检察工作情况开展了调研。9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拟定了《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施方案》。10月13日,调研组听取了检察院监所检察情况工作汇报,并视察了监所检察科工作场所以及市看守所。10月下旬,调研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志坚的带领和指导下,先后到市司法局、公安局、法院、城北派出所、新丰、刘庄、三龙司法所,向相关负责人征求意见,个别走访了部分律师和2名留所服刑释放人员。期间,我们还查阅了部分案件卷宗、监所检察工作台账资料等。现在将调研情况汇总报告如下,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

一、基本情况

2012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监所检察工作,认真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以促进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为目标,规范、严格维护监管场所秩序,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做出了积极努力,对我市监所工作的安全稳定及正常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明显成效。在盐城市监所检察业务考评中,2012年排名第三,2013年排名第一。监督李某社区矫正的纠违通知书被评为全省“十佳纠正违法通知书”,“毒胶囊药品专项检察监督”入选全省监所“九大典型监督案例”。

1、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检察监督。一是确保监所管理安全规范。认真落实监管场所安全检查制度,深入开展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重点时期的检察监督,正常性深入监所现场察看,仔细做好安全防范监督。市看守所实现了连续18年安全无事故。二是加强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及时与法院、司法局对接,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动态和信息,促进交付执行各个环节有效衔接,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检察院、公安局还共同在司法局设立了警务检察室,以监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每季度到各镇司法所通过查阅矫正档案、手机定位、随机走访等活动,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教育改造情况。如监所检察人员到草堰督查时,通过手机定位及电话联系后,发现一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履行请假手续陪父亲到上海看病而人机分离,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对不服从管教人员应当予以收监执行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提请收监。三年来,共向司法局建议收监15人,收监到位11人。今年3月下旬开始,深入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三是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共监督财产刑执行案件19件,发出财产刑执行检察建议7份,均被采纳。公检法司联合发文的《财产刑督促执行办法》被省检察院转发推广。四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始终把查办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监所检察的重要职责,坚持有案必办。去年,立查了大中司法所焦某涉嫌玩忽职守案件,这是盐城市监所检察系统近三年来受理查办的唯一一件职务犯罪案件。同时采取检察建议、法制教育、协助建章立制等方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2、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一是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认真执行在押人员羁押期限检察台帐、告知、提示、催办等制度,切实防止超期羁押案件的发生。二是畅通控告申诉渠道。通过设立电子检务公开触摸屏、发放《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举办“驻所检察室接待日”、与在押人员谈话等方式了解在押人员的诉求,并及时催办和答复,畅通了检察人员与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沟通渠道。三年来,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04件,做到件件有回复,为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三是监督改善在押人员生活、医疗条件。监督监管部门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地提高伙食标准、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卫生医疗设施,保障在押人员的身心健康。看守所设有医务室,配备药品,有专门的医生负责在押人员日常的医疗和健康问题。

3、提高监所检察监督水平。一是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通过加强监所检察人员思想政治学习,开展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监所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三年来,共有78篇信息、宣传、调研材料被最高检网站等盐城市级以上媒体录用。二是实现监控网络化管理。实现了驻所检察室与监管场所微机、监控设备的“双联”,把监所检察监督的每一环节纳入网络化管理,实现对监管活动的同步监督和动态监督,提高了监督效率和水平。三是开展“一级规范化检察室”创建达标活动。驻所检察业务工作严格按照《监所检察工作流程图》,实行流程化运行、规范化操作,努力推动刑罚执行监督的规范化建设,使监所检察室履行职责的水平和效率均有明显提高。

二、存在不足

我市监所检察工作较好地履行了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确保我市监管场所无事故、无事件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在人手少、监督职能多,责任重、压力大的情况下,取得这些成绩是来之不易的。在调查中,普遍反映监所检察干警工作主动,尽心尽职,善于创新,敢于动真碰硬。因此,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当前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与决定的要求和人民的期盼相比,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总体上监所检察依法监督纠正违法力度还需加大,监督的意识还需要加强,各部门整体联动机制尚未建立,机制还需要健全,监督形式单一、方法不多、不灵活。主要表现在:

1、看守所检察工作还有薄弱环节。一是在押职务犯罪人员的检举立功监督不够。由于看守所人犯多、监室少,不能保证职务犯罪人员与其他故意刑事罪犯进行有效隔离,导致少数职务犯罪人员利用承诺给好处甚至贿买手段,来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以达到减刑的目的。据调查,30%以上的在押职务犯罪人员均有立功表现。因此,看守所在这方面的监管应该有一定的不足的。可见检察院监督有不到位之处。二是律师会见的监督难以到位。律师在会见时存在传递信息、串供,干扰司法的现象,但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无法对律师会见进行现场监督,律师会见时的违法行为打击难、打击少。三是在押人员出所调查表填写还有不规范的地方,有部分没有填写出所时间、也无出所人员的签字。四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仍需进一步加强。在押人员双休、节假日劳动、垃圾桶清洗不及时等现象偶有发生,个别案件由于不及时换押导致隐形超期羁押的情况是有的。

2、监外执行检察工作还需加强。由于检察院与司法部门社区矫正的信息网络平台没有完全对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还需人工核对,检察机关不能完全做到对司法部门同步监督。同时还有部分外地人民法院将法律文书由社区矫正人员自行带到执行地司法机关,社区矫正人员不及时到司法机关报到,致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及时交付执行,有造成漏管现象。对法院、监狱拟判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审前调查活动的监督还没有开展。对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台账不健全的情况,监所检察部门也没有完全开展监督。

3、财产刑执行监督成效还不明显。检察院与法院关于财产刑履行、执行的信息共享还没有实现,对财产刑是否执行到位情况不能全面掌握,因此,不能针对性开展有效监督。如何督促执行机关加大执行力度,保证财产刑执行到位的工作措施不多,工作力度有欠缺。

4、距全面履行监所检察职能还有差距。刑诉法修改后,赋予监所检察很多新的职能,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医疗等等。一些职能开展了一些或部分,距全面履行这些职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三、几点建议

我国检察机关不仅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担负着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而且还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确保法律实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党和国家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十分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求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强新形势下监所检察工作,对于促进监管场所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保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针对调研中所发现的不足和面临的困难,建议要加强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对监所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搜集到更多的案件线索和证据,改进监所检察的工作环境,增强监督意识;要依法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加大监督力度;要不断创新监所检察监督的方式方法,完善监督形式;要建立健全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之间配合与支持的联动机制,确保监督实效。

1、进一步加强看守所检察工作。认真开展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夯实监所检察工作基础,要加强监督监管场所辅助人员的管理,选用政治可靠、忠诚守法的医护人员从事驻所医疗工作;对被举报、控告的看守所监管人员平时要注意加强监督,应当建议安排巡视等辅助工作,不让他们从事管教等接近人犯的工作,确保监所安全无事故。加强对在押职务犯罪人员检举立功的监督,要提前介入进行审核,第一时间查清真实来源及其合法性,坚决防止利用承诺给好处甚至贿买手段来达到立功减刑的目的;对检举立功线索的办理要适时督促催办,一是保证检举立功的合法合规,二是促进检举立功认定不因人为因素拖延导致审判机关审限延长。要创新监督方式,加大对律师会见的监督,对律师会见时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不断加强羁押期限监督,切实防止超期羁押。要建立检察官与被监管人正常沟通机制,畅通被监管人投诉渠道,提高监管质量,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确保监管场所管理规范、执法文明、安全卫生。

2、进一步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在全省的公检法司社区矫正信息平台未建成使用前,要主动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多做信息对接,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信息,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发现的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符合收监条件的及时建议收监到位,降低监外执行罪犯再犯罪的概率。要指导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业务知识培训和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格执法,文明管理。

3、进一步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要按照财产刑督促执行办法,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信息共享,及时了解财产刑执行情况,共同分析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的措施。要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督促被告人履行财产刑义务,保证财产刑刑罚的依法执行,尤其对已生效的职务犯罪的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督促执行机关加大执行力度,对服刑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检察中,凡是有能力履行财产刑义务而拒不履行财产刑义务的罪犯,应认定无明显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检察中从严控制。审判、侦查及其他行政部门对财产刑执行应当依法履职,积极配合,保证财产刑执行的严肃性得到落实。

4、全面履行监所检察职能。市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履行刑诉法修改后监所检察新的职能。要按照与公安局联合会签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操作办法,切实加大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要强化对羁押活动的监督,加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力度,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要加强对强制医疗实行监督,确保强制医疗程序的规范适用,使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关心、照顾和治疗,避免未受约束的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被精神病”或者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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