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
市人大办公室主任 陈桂官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常委会议程安排,现就会议审议的《大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新时期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需要。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形式。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等法律,以及大丰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此都有明确规定。随着监督法的深入贯彻实施,从全国人大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越来越重视将询问和质询作为重要监督形式。201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开专题询问先河。随后,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积极跟进、认真探索。目前,全国已有3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及南京、常州、扬州、泰州、盐城、连云港、宿迁等地级市人大常委会都已开展。各地的实践证明,作为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就某一方面工作而集中开展的专题询问,它比一般意义上的询问更规范、更严肃、更具体、更具有约束力,是一项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监督活动。
二是为开展询问和质询提供制度保障的需要。虽然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询问和质询有一些明确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规定都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有必要从具体制度层面上进一步规范询问和质询工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操作依据。
三是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的需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为了更好地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门议题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对专门议题的询问作出认真负责的回答,有必要通过制订具体制度,进一步规范专题询问工作,切实保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现知情权和行使监督权,提高会议审议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和民生等重要问题的解决。
二、草案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草案制订工作从今年初开始启动。期间,我们查阅了相关资料。目前全国各地人大有关询问和质询的专门工作制度还不多,不少地方正在酝酿起草过程当中。因此,我们起草的主要依据就是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同时,学习借鉴了盐城人大《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和外地人大的有关规定。草案初稿形成之后,先后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各委室,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形成讨论稿提请主任会议研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现在的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分为四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第一条是制定依据,第二条是受询问和质询的对象,第三条是主要原则。
第二章询问,第四条到第十三条。关于询问,相关法律和我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都比较原则。我们在起草过程中,注重对原则性的条文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我们理解,专题询问应该属于询问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针对专门议题,有计划、有准备地开展的询问活动。专题询问的对象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形式一般在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询问人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询人为“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询问者可以对应询人进行追问。
第三章质询,第十四条到第二十一条。关于质询,监督法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有相应规定,草案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质询案的内容、质询案的提出时间和受理机关、质询案的答复、对答复情况的表决,以及对答复不满意的处理等。这样,就使质询案的处理更具有操作性。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主要是有关保密、公开、实施时间等方面的一些规定。
以上说明,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